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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证监局1号罚单来了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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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证监局1号罚单来了!

中国基金报 安曼 2月18日,广东证监局官网上挂出2024年的“1号罚单”,借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遭重罚。 罚单显示,“宁波富婆”谢某娣借用多达5个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,借用时长最长达2年3个月,谢某娣与账户提供方约定按照一比二的比例出资,证券交易总额高达35.77亿。 谢某娣被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,并处以40万元的罚款。 借用5个账户 巨额交易35.77亿元 从账户开立及借用情况来看,谢某娣前后借用多达5个证券账户。其中有两个账户“即开即用”,借用时间短则半年,长则超过两年。 借用期间,谢某娣与账户提供方约定按照一比二的比例出资,并实际投入交易资金。有意思的是,经统计,上述证券账户在借用期间合计发生证券交易35.77亿元,其中股票、可转债等交易4.9亿元,质押式国债回购交易30.87亿元。 也就是说,谢某娣借用的五个账户中超86%的资金用于质押式国债回购交易,仅有不到14%的资金用于股票、可转债等交易。 谢某娣在申辩材料中提出,一是其与胡某琴、张某、尤某珍属于合作从事证券业务关系,双方按照约定的比例出资、分成,并由账户持有人本人承担亏损,与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具有本质区别;二是其不认识也从未借用、操作过“姚某鸣”“赵某”证券账户。 广东证监局认为,在案询问笔录、相关协议、涉案账户资金、交易及交易设备硬件信息等证据,足以证明谢某娣实际控制“胡某琴”等5个涉案账户,且将自有资金投入涉案账户并交易,相关行为构成借用行为。同时,“姚某鸣”“赵某”账户所有人姚某鸣、赵某以及账户借用中间人张某1均指认,账户经张某1介绍,借给谢某娣使用。广东证监局对谢某娣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。 借用他人账户属违法行为 顶格处罚50万 很多投资者认为,帮亲属操作股票账户不违法。错! 根据新《证券法》第五十八条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,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。 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,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,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,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。 2023年11月21日,证监会公布了一则行政处罚,颇具意义。李鹏臻违反规定,借用多名亲属账户炒股,被证监会顶格处罚50万元。 彼时,李鹏臻申辩称,本案是亲属之间证券账户借用关系,不是社会上有偿出借账户、非法配资并出借账户等恶劣违法行为,危害性极小、情节相对轻微,不宜实施顶格处罚。 证监会回应称,自然人借用他人证券账户违规从事证券交易的,即构成对证券市场正常交易秩序的扰乱,相应行为是否发生于亲属之间、距《证券法》施行日期的时间间隔等因素,均不属于《证券法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构成要件。 此外,将自己股票账户借给上述案例中李鹏臻使用的李某丰,也被证监会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,并处以5万元罚款。 据悉,这是新证券法实施以来,监管首次对借用股票账户行为实施顶格处罚。同时,也明确了即便是亲属,也不得借用股票账户。 今年2月9日,内蒙古证监局发布公告,孙某彪因借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被责令改正并处以50万元罚款。 据基金君了解,往年多是证券从业人员违规借用他人证券账户炒股,或是代客理财受罚比较多。如今,越来越多的个人投资者也开始收到相关罚单。 青岛证监局表示,出借证券账户给他人从事证券交易,不仅可能面临行政处罚,还可能卷入民事纠纷,蒙受财产损失。广大证券投资者应当按照实名制要求开立证券账户,妥善保管账户密码等关键信息,切勿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。 编辑:乔伊 审核:木鱼 版权声明《中国基金报》对本平台所刊载的原创内容享有著作权,未经授权禁止转载,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。授权转载合作联系人:于先生(电话:0755-82468670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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